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档案工作分会。英文全称为:Branch of Archival work of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AWCHEA。
第二条 本会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属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社团和高等学校档案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恪守学术道德,开展高校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促进高等学校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以及国家档案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
3.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
4.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
5.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评估和咨询服务工作;
6.组织编辑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简报和学术资料;
7.组织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8.反映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人员意见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领导开展专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属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社团,高等学校档案机构,热心支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并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单位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经会员单位推选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并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1.理事人选由会员推选。作为档案工作社团参会的会员,所属高等学校数量超过30所(含30所)的,推选3或4名理事候选人,其中推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1名理事候选人;所属高等学校数量不超过30所的,推选2名理事候选人,其中推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1名理事候选人。其他会员按照一定的比例推选理事候选人,具体指标由上届常务理事会确认。
2.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理事离开原工作单位,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可及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和说明,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6.领导本会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当选时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并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并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工作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本会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资助或捐赠;
3.政府资助或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为:高校在30所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社团,每年应缴纳1000元团体会费;高校在30所以上(含30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社团,每年应缴纳2000元团体会费。
其他参会的高等学校档案机构每年应缴纳500元团体会费,高等教育系统以外的会员每年应缴纳3000元团体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终止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按常务理事会审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同意,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与善后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并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教育部办公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同意,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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